第一条
引文亦称参考文献(包括隐含参考文献),是指撰写论著时所引用的相关资料。引文表明研究过程与现有结论之间的继承与发展关系,是学术论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引文分直接引文与转述观点两种行使。直接引文指作者直接引用参考文献中的某段字句,该部分应用双引号标注;转述观点指作者将所引用的参考文献中的某段内容用自己的语句表示,该部分也应标注。
第三条
直接引文应在文中标注,同时在论著最后列出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表。参考文献与文中标注的引文源具有相对的顺序关系和绝对的同名关系。
第四条 在写作过程中,对自己有重要影响的论著,均应列入参考文献。
第五条 引文一般应直接引用参考文献。
第六条
引用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文献资料,均应按上述第二、第三条规定进行标注;引用未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会议论文、咨询报告、调查报告以及统计资料等文献,也应明确标注。
第七条
学术性专著研究论著应分别列出最早、最新以及过程性的相关参考文献,并对引用文献中涉及的观点、方法、原理有所凭借,有所讨论,有所拓展。
第八条
引文标注的主要责任者指对被引用文献负主要责任的个人或团体。主要责任者超过两人时,注出前两名责任者姓名并加“等”字样。主要责任者为国外作者,标注时应先注姓,空一格后再用缩写字母注名。主要责任者不明确时,标注“佚名”二字或者缺省。
第九条 引文标注参考文献名称时,若原文献有副标题,则应加注副标题。
第十条 引文标注中的数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十一条 参考引文格式:
1、引文源于著作:主要责任者,著作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
2、引文源于论文集、丛刊:写出责任者、写出篇名,见:原论文集或丛刊责任者,原论文集或丛刊题名,出版地,出版年份,引文在论文集或丛刊中的页码。
3、文源于报纸:主要责任者,文章题名,报刊名称,发行年份,月份,日期(版次)。
4、引文源于杂志:主要责任者,文章题名,杂志名称,阿飞行年份(期号),引文在杂志中的页码。
第十二条
参考文献应以正式出版或发行的著作、丛刊、杂志为标注单位,其标注格式为:著作或报刊名称,主要责任者,出版或发行年份,或发行月份(丛刊与杂志加注期号,如“(4)”;著作加注出版地,如“南京”),出版或发行者。
第十三条 参考文献为未正式或发表的论著,如有必要标注可参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标注格式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参考文献的标注亦可按有关出版物的具体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