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学位字﹝2017﹞4号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要求,为做好2017年江苏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校范围内进行。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须符合《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须符合《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
如没有高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将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按需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各1所(此类申请高校以下简称“按需推荐高校”)。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1.学校申请
申请高校依据《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组织填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和《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等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获2/3(含)以上委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申报材料及评议结果须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对异议进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高校向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会议纪要、表决结果等材料,同时准备其他佐证材料,以备核查。
2.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申请材料(包括《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等)在江苏教育网(http://www.ec.js.edu.cn/)上向社会公开10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对申请高校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普通高校名单。
3.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进行评议(包括听取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陈述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一般不进校考察,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对单位和相关申请学位点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名单,将推荐名单在江苏教育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按需推荐高校的评议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4.其他要求
通过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申请高校,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通过相应级别的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的新增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一并进行。
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的试点高校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时,应将特需项目所对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作为新增学位授权点一并申请。
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只在具有相应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内进行,不包括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申请学位授权点需满足相应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和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仅限公安类院校申请,申请单位在向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前,须经公安部同意。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1.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2017年江苏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组织填报《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等相关申请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获2/3(含)以上委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申请材料及评议结果在单位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对异议进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位授予单位向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会议纪要、表决结果等材料,同时准备其他佐证材料,以备核查。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如获得授权,申请材料将作为该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参加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的重要材料。
2.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材料在江苏教育网上向社会公开10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
3.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推荐名单,将推荐名单在江苏教育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4.其他要求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及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类别及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学位授予单位在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时,应同时提交本单位《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此汇总表将作为现有学位授权点参加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材料之一。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27、28条之规定,本次学位授权审核暂不执行,从下次审核开始实施。
三、自主审核单位核查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符合《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提出申请。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1.单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组织填报《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报告》《申请开展自主审核单位简况表》、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等相关申请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获2/3(含)以上委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申报材料及评议结果须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对异议进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位授予单位向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会议纪要等材料,同时准备其他佐证材料,以备核查。
2.核查材料并确定推荐名单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将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在江苏教育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四、其他事项
(一)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办学基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学位授权申请,所提申请应经过充分论证,符合本单位的办学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提交材料不得有涉密内容,涉密内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至可公开使用。驻苏中央部门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向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授权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二)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权申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严禁在申报、评审中请客送礼、游说专家等不正之风。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将适时组织专家对相关单位审核工作进行督查,对违反评审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提交《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纸质版一式20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会议纪要、表决结果,一式3份;审核工作总结报告,一式1份。所有材料同时提交word及PDF(加盖公章)版本。
(四)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提交《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纸质版一式15份;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会议纪要、表决结果,一式3份;审核工作总结报告,一式1份。所有材料同时提交word及PDF(加盖公章)版本。
(五)申请自主审核单位的高校,提交《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报告》《申请开展自主审核单位简况表》、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一式3份,同时提交word及PDF(加盖公章)版本。
(六)2017年7月31日前,各学位授予单位完成校内申报评审及结果公示工作,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等文件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表格可在江苏教育网(http://www.ec.js.edu.cn/)下载中心栏目中下载。联系人:刘天宇,电话:025-83335150、83335113、83335153,邮箱:xueweisq@126.com,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213室。